(2013)庐民二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合肥百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顾德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2-117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百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顾德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172号原告:合肥百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正文,总经理。被告:顾德如,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原告合肥百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吉玻璃公司)与被告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忠旺装饰公司)、顾德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吉玻璃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国军、被告顾德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忠旺装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吉玻璃公司诉称:2010年7月12日,百吉玻璃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忠旺装饰公司签订《玻璃加工合同》一份,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百吉玻璃公司按约向忠旺装饰公司供货,并于2012年10月1日前完成了供货,2013年3月10日,忠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正文确认欠付货款数额为25万元,并承诺2013年3月16日还款五万元,顾德如为该笔债务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该款经百吉玻璃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百吉玻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忠旺装饰公司立即向百吉玻璃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顾德如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忠旺装饰公司、顾德如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吉玻璃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变更为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忠旺装饰公司未答辩。顾德如辩称:1、我作为担保人,只是对邹正文个人进行担保;2、我担保的范围只是5万元;3、欠条出具后,百吉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金曾告诉我说只要我帮他找到邹正文,我就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后来我于2013年8月中旬找到了邹正文与彭立金见面,所以我现在不应当再承担五万元的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百吉玻璃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忠旺装饰公司签订《玻璃加工合同》一份,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3年3月10日,忠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正文确认欠付百吉玻璃公司货款数额为25万元,欠条中载明“今欠到百吉玻璃厂货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欠款人:邹正文”,顾德如在该份欠条中邹正文署名下方载明“本周六5万元”,之后另起一行载明“担保人:顾德如”,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10日,“本周六”经推算为2013年3月16日。欠条出具后,忠旺装饰公司和顾德如均未归还上述货款。以上事实由百吉玻璃公司提交的忠旺装饰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玻璃加工合同》、《欠条》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结合百吉玻璃公司与忠旺装饰公司签订的《玻璃加工合同》以及忠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正文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百吉玻璃公司与忠旺装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该货款经忠旺装饰公司确认为25万元,除欠条中注明2013年3月16日归还5万元外,其余货款未约定支付日期,现百吉玻璃公司要求忠旺装饰公司立即向其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顾德如提供担保的对象问题,顾德如辩称其系给邹正文个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顾德如提供担保的对象系忠旺装饰公司,因顾德如在涉案欠条中签字时,已知邹正文系忠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知忠旺装饰公司的业务范围系做塑钢门窗的,本案欠条中明确载明“欠到百吉玻璃厂货款”,故其辩称为邹正文个人担保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关于担保人顾德如的担保范围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顾德如在欠条中载明“本周六五万元担保人顾德如”,顾德如解释为该行字约定了其保证范围为只担保5万元,本院认为从该行字的字面意思难以得出确定的唯一解释,属于双方对保证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的情形,应认定顾德如的担保范围为全部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顾德如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并未在欠条中对顾德如的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应认定顾德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百吉玻璃公司诉请判令顾德如对忠旺装饰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顾德如关于“百吉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金曾告诉我说只要我帮他找到邹正文,我就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陈述,仅是其庭审中口头陈述,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百吉玻璃公司也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该陈述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合肥百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顾德如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2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72元,由安徽忠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顾德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小敏代理审判员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胡庆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