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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林涛与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涛;冯恩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7号原告:林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冯恩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滕州市体育局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林涛诉被告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支付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绍刚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