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翟新民诉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62号原告:翟新民,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诉讼代理人:陈建国被告: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邵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新民诉被告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新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4.00元,由原告翟新民负担。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汤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