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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宁强县支行与周慈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宁强县支行,周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宁强县支行。负责人毛春芳,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莉,女,系该行风险经理。被执行人周慈宏,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宁商初字第00032号,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慈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1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执字第00165号执行立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周慈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