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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二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书利与梁克俭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利,白军英,梁克俭,梁禄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2463号原告李书利。原告白军英。被告梁克俭。被告梁禄。原告李书利、白军英与被告梁克俭、梁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玉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利、白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克俭、梁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系养殖业务关系。原告提供被告鸡雏、鸡料及药,为被告联系回收成鸡,被告付原告鸡雏、鸡料及药款,逾期被告支付10%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欠原告鸡料款395159元、雏鸡款63613元、药款41679元,折抵回收成鸡款383668元,被告尚欠原告1167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故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6783元、违约金11678.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系养殖业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建立养殖回收业务关系。由原告提供被告鸡雏、鸡料及鸡药,被告成鸡出栏后原告负责联系回收销售。期间被告赊欠原告鸡料款398129元,减去退回原告饲料22袋折款2970元,尚欠原告鸡料款395159元;被告欠原告鸡药款43027元,减去退回原告鸡药款1348元,尚欠原告鸡药款41679元;被告欠原告鸡雏款63613元,被告共欠原告鸡雏款、鸡料款、鸡药款共计500451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退条为凭。原告在为被告送鸡雏、鸡料及鸡药的欠单上注明:被告鸡只出栏后偿还原告鸡雏款、料款及药款,逾期按欠款额10%收取被告违约金,如有纠纷由武清区人民法院解决。被告成鸡出栏时,原告为被告销售成鸡得款383668元并保留此款,折抵赊欠原告鸡料款、雏鸡款、鸡药款,尚欠原告116783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拒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欠款,支付欠款10%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担负。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和有关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养殖协议后均应依约履行并承担相应义务。被告养殖鸡出栏后,经折算欠原告116783元,证据充分,应给付原告。逾期给付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11678.3元,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克俭、梁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书利、白军英雏鸡款、鸡料款及鸡药款116783元、违约金11678.3元,合计128461.3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志巍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