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钢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94-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联盟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宝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钢,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2日,住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永青工业园。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钢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8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钢账户存款52777.72元,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