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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王勤保、孟令丽。被告:李某。原告崔某为与李某(PAULLEE)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吕 璐代理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