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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终裁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78-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确因工作原因在唐山市路南区朋友处居住了一段时间,但由于是借住,没有租住合同等书面证据向法庭提供,但居住的事实是存在的,要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7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称因工作原因在唐山市路南区朋友处居住了一段时间,但无证据证明其详细居住地址、时间长短,故不予认定,应认定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丰润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