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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杰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杰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栖霞市庙后镇楼西夼村165号。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霞市院栖检诉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馥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一)投放危险物质罪2013年6月24日至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窜至栖霞市蛇窝泊镇榆子村林吉建家中,为报复其岳父林吉建,先后二次向林吉建家里的油碗、暖瓶、水桶、水杯等处投放“乙草安”、“三唑酮”等农药,后被林吉建发现后逃走。2013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二)盗窃罪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窜至栖霞市蛇窝泊镇泥沟村,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王玉革的家中实施盗窃未果,后又窜入王玉革房东头车库内,将王玉革放于车库内的巨力牌农用三轮车盗走。2013年7月4日经栖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巨力牌7Y-750型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2013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窜至栖霞市庄园街道古镇都村,在该村村民郑明家房后,伸手从窗户处将郑明放在窗户内桌子上的中兴牌手机一部盗走,2013年9月27日经栖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另查明,被告人所盗巨力牌农用三轮车、中兴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三)抢夺罪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在栖霞市东山公园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窜至栖霞市东山公园,趁王玲玲不备将王玲玲钱包抢走,包内有步步高手机一部、钥匙、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现金人民币六十余元。2013年10月24日经栖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2、2013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窜至栖霞市东山公园,趁王春华不备将王春华戴在颈部的金项链抢走,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930元。3、2013年7月31日11时10分许,被告李某窜至栖霞市东山公园,趁衣林不备将衣林戴在颈部的18K金项链抢走,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320元。4、2013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栖霞市东山公园东侧厕所甬道处,趁徐建平不备将徐建平戴在颈部的金项链抢走,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7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涉案赃物中步步高手机已发还受害人,其他赃款赃物均被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三罪名成立,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民陪审员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