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初字第0261号原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红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刚,总经理。原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原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1月15日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5元,减半收取为19587.5元,由原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