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邓黄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黄军,力天傢俬(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436-3号申请执行人邓黄军。被执行人力天傢俬(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德平。申请执行人邓黄军与被执行人力天傢俬(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49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湾头第二工业区内的液压机、冷压机[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年11月1日,本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人民币52968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湾头第二工业区内的液压机、冷压机[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评估净值即人民币529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湾头第二工业区内的液压机、冷压机[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529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