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靳小峰、裴玉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小峰,裴玉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裕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同济物流服务中心,冯俊恩,冯生梅,贺东东,柳波,张祚辉,张四清,赵贵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