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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甘小平与韦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韦开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小平与被执行人韦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