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甘小平与韦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韦开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小平与被执行人韦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