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刘永兵、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刘永兵,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959号原告张永强(曾用名张众前),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王小明。被告刘永兵,居民。被告李芳,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刘永兵、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强撤回对被告刘永兵、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