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于家洼子社区5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2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于家洼子社区5号。法定代表人于华清,职务该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青土罚字(20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非法占用的872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土罚字(20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