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再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秋琴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再终字第1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广锋。委托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坤慧,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三叉口**号,系裴广锋之妻。委托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琴。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裴广锋、陈坤慧与被申请人王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488-1号民事判决,裴广锋、陈坤慧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裴广锋、陈坤慧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裴广锋、陈坤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留、马亚丽与被申请人王秋琴的委托代理人马永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4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 涛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