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结红承包经营户与何孙平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结红承包经营户,何孙平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何结红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户代表,何结红,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孙平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户代表,何孙平,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结红承包经营户诉被告何孙平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结红承包经营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结红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结红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结红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