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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陈雪霞诉被告官德华离婚纠纷一案判决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霞,官德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陈雪霞,女,汉族,****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官德华,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雪霞诉被告官德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雪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官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7年1月23日在三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在2000年生育女儿朱*怡,被告也与前妻育有一子官*勇。由于双方结婚过于仓促,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对家庭一切事务不理不问。被告的工资收入要高于原告,但家庭生活的一切开支,被告不愿出一分一厘,致使家庭经济压力全部压在原告一人身上。婚后被告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对家庭没有负一点责任。结婚这么多年,原告从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恩爱和缠绵,也没有体会到家庭的温馨和美满,原、被告的婚姻已无延续下去的必要。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原告的亲生女儿朱*怡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的亲生儿子官*勇由被告携带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对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3日在三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曾与前夫在2000年9月7日生育女儿朱*怡。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1月23日在三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前夫在2000年9月7日生育女儿朱秋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双方应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家庭结构也是和睦稳定的。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争吵很正常,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各自都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所以应当更加懂得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更加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敬互爱,相互扶持,用心经营双方的婚姻,真心疼爱对方的子女,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维系家庭的和睦稳定。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包容,少一些自私、猜忌和固执,相信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的婚姻关系未能解除,本院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暂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雪霞与被告官德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雪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艳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