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黄某,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打工。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广丰县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某,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打工。原告黄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建国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刘瑞兴、罗清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3日出生女儿黄雅思,2005年5月19日出生儿子黄涵。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0年11月,被告谎称其父脚摔伤,以回家看父亲为由,抛下儿子逃回贵州,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720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原件二份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上述主张。被告莫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3日出生女儿黄雅思,2005年5月19日出生儿子黄涵。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1月,被告谎称其父脚摔伤,以回家看父亲为由,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二份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独自外出,杳无音信,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黄雅思(2001年10月3日出生),儿子黄涵(2005年5月19日出生),由原告黄某抚养长大;三、被告莫某从2014年元月开始,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7200元给原告黄某,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瑞兴人民陪审员 罗清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