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祥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3126号原告:李祥,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祥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