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三)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3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868号。法定代表人于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煊,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居1601房。法定代表人陈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广东��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菁,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渡前村13-503。上诉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冬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宁、代理审判员张芳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邓安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新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煊、马文杰,被上诉人金凤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6日,新世界公司与金凤凰公司签订《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酒店家具及配套工程合同》。��程名称: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酒店公共区楼层家具及装饰饰面制安工程。工程内容:酒店公共区楼层活动家具、固定家具及装饰饰面组装件(不含25层总统套和董事会办公室室内)配套工程建设及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服务等。工程承包模式: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即包工包料及一切风险大包干,按双方合同约定价款及工期进行承包。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85天。合同价款:工程总金额693万元整。工程结算金额按单价包干及实际已完工的成品数量结算,代扣、代交税后支付。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发包方(新世界公司)与承包方(金凤凰公司)签订合同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第一笔款即订单总额的30%,即人民币2079000元;承包方生产的产品发货前,向发包方发出进度款申请,发包方到承包方工厂现场验货核实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订单总额的30%,即人民币2079000元作为进度款;承包方将固定家具整体完成至90%,并经发包方预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款项,即人民币1443000元;承包方将活动家具按合同标的数量的90%运至各安装部位,并经预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款项,即人民币636000元;竣工验收15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7%即人民币485100元。余款3%计人民币2079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合同款,承包方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但不得停工延误工期。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结果确认后第30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方可停止施工,所延误的工期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未按约定日期供货或非发包方原因导致供货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按承包方未交货物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进行处罚,但处罚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0%。竣工验收: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10天内应组织验收,如发包方不能在此期间组织验收、未获得承包方对延期验收的书面认可,则视同验收合格。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双方确认,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损失的计算方法:(1)如果发包方在合同要求付款期内未能支付款项给承包方的,除工期顺延外,承包方有权每日按实际拖延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拖���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十。除此之外的其他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方仅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2)如承包方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工程交货期竣工交验,发包方有权按未交货金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未交货金额的万分之三十。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须向发包方退还双倍的定金及其它已付款项,并赔偿发包方损失。合同签订后,金凤凰公司将合同约定之固定家具、活动家具及装饰饰面全部交付给新世界公司。但新世界公司未按期向金凤凰公司支付家具款。金凤凰公司分别于2007年6月15日、2008年1月19日致函新世界公司,催促新世界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金凤凰公司支付拖欠的家具款。经金凤凰公司多次催告,新世界公司仅于2007年8月17日向金凤凰公司支付家具款2079000元,减除新世界公司其他付款、充抵款项,新世界公司尚欠金凤凰公司家具款2294430.99元。新世界公司认为金凤凰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金凤凰公司因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共计151872元(自2007年4月20日暂计至2011年4月19日止)及至金凤凰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之日的违约金;由金凤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新世界公司与金凤凰公司签订的《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酒店家具及配套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金凤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当事人虽未履行验收手续,但金凤凰公司所供货物已在酒店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新世界公司对货物已验收,新世界公司理应支付金凤凰公司剩余货款。新世界公司提出要求金凤凰��司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诉请,因新世界公司、金凤凰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有违约行为。因此,新世界公司、金凤凰公司各自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酌定由各自承担。综上所述,新世界公司要求金凤凰公司承担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7元,由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新世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金凤凰公司经常拖延交货时间,至今仍有部分货物未送达、未安装;原审判决以新世界公司已将货物在酒店实际使用为由直接确认工程验收合格,系适��法律错误。2、上诉人所提起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支持。金凤凰公司一再推迟完工期限,导致酒店一再推迟开业。金凤凰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新世界公司有权以此拒绝验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共计151872元(自2007年4月20日暂计至2011年4月19日止)及至被上诉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之日的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金凤凰公司答辩称:金凤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全部家具,新世界公司已将家具投入使用,其拒付货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以新世界公司将家具投入使用推定家具经竣工验收合格,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金凤凰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家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金凤凰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将所供货物进行安装,新世界公司在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已经将家具在酒店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金凤凰公司提供的家具已验收合格。新世界公司上诉称金凤凰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数量不足和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新世界公司拒付合同价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新世界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以新世界公司已将货物在酒店实际使用为由,直接确认工程验收合格,系适用法律错误,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新世界公司上诉称金凤凰公司在履约���程中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情形,由于新世界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情形,且新世界公司的付款义务应先于新凤凰公司的交货义务,故对于新世界公司要求金凤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3337元,由上诉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冬     华审 判 员 欧     阳     宁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