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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史玉清与苏春良、代凤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清,苏春良,代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史玉清,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苏春良,男,37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代凤军,男,45岁,回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2)开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春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间六个月(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丛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