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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民申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郭棉叶与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郭棉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郭棉叶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申字第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习平,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日强,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第三小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棉叶。再审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郭棉叶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林海英审判员  刘长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