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宋新斋与胡小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斋,胡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96-1号原告宋新斋。被告胡小光。原告宋新斋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三利大街煤建生活小区门脸楼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三利大街煤建生活小区门脸楼一栋(房产证号为0003753-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苑铁良代理审判员  吴志永代理审判员  卢素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