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庆国,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潘庆国,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09592元,已执行0元,尚有209592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正代理审判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