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霍钻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3。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0。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军耀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斌,被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更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所以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而争执不休。更为甚者,双方从今年4月份至今分居,期间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3年10月21日,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被告竟叫来亲朋到原告工作的厂里打砸财物,还打伤原告的父亲。原告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经长期分居及离婚争执,仅有的一丝感情已荡然无存,夫妻名存实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双方经过慎重考虑才结婚,结婚前有充分了解,2013年4月因为我生病住院,2013年9月出院,并没有分居的事实,是原告父母逼迫原告与我离婚,私下更多次逼迫我签订离婚协议,被告痊愈一年后可以怀孕,不存在婚姻问题。2、坚持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2013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光盘一只,其中光盘有视频10段,照片4张。证明2013年10月21日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被告及其亲属到原告所在工厂,对原告及原告父亲进行殴打,加强双方间矛盾,双方间矛盾已不可调和。被告质证,对证据中报警回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事实上是原告及其父母逼迫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一直不让被告离开,最后被告通知父母到来,等被告父母到来时才发生争执;2、对证据2013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的三性有异议,这是原告不知从何途径获得该证据,而且事实是原告及其父母逼迫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一直不让被告离开,最后被告通知父母到来,等被告父母到来时才发生争执;3、照片中有财物损坏,无证据证明被告或其亲属破坏,无法证明被告及其亲属打原告方,只能证明被告及其亲属出入。照片中手受伤无法证明手为原告父亲,无全身图证明为原告父亲,即使有受伤也不能证明被告父亲所为,同时也无证据证实我方指着原告母亲骂。诉讼中,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2张、医院检验报告单6张、妇科门诊手术记录1张、居民医保重大××住院提高报销比例3张。佛山市南海人民医院××证明书7张、出院小结7张。(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婚后所患××,因怀孕而得病,被告进行治疗。双方分居并非事实,被告4月-9月一直在住院。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离婚并不因为此病离婚,此病只是突出表现了双方的矛盾,难以协调。经质证,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报警回执、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可客观真实地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亦无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询问笔录有异议,因原告提供的为复印件,亦无出具部门加盖印章予以证明,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此,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照片有异议,且这些照片中反映的财物损坏及人员受伤的情况无法证明系被告及其家属所为,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对此,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3年1月曾怀孕,但于2013年2月实施了人工流产。2013年4月,被告被确诊患有妊娠滋养细胞肿瘤,期后至2013年9月份进行多次治疗。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霍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柳君附件一: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附件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原告陈某。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后街15号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0290****。收件人:李晓斌。被告霍某。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东头新村204号。联系电话:1379007****。收件人:霍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