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傅裕民与方国强、楼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裕民,方国强,楼怀娟,楼贤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337号原告傅裕民。委托代理傅正翀。被告方国强。被告楼怀娟。被告楼贤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裕民与被告方国强、楼怀娟、楼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