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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林建辉与范敬发、饶必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辉,范敬发,饶必针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330-1号原告林建辉,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张成友,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玲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敬发,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饶必针,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王彬瑜,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辉与被告范敬发、饶必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辉撤回对被告饶必针的起诉。审 判 长  林祖华审 判 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琳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