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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高先华、赵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赵声田,高先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947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负责人潘四明,行长。被告赵声田,男,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高先华,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诉被告赵声田、高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声田、高先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