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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3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