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3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