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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2月9日12时在景村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