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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建,周成芳,黄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建,被执行人周成芳,被执行人黄立刚,本院在执行(2013)荔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荔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华国审判员  金慧鸣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