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仙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仙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仙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珍。委托代理人卞连兵,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