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景山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527-1号申请人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薛宝君,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景山,男。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景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提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景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魏景山支付货款10万元、利息28275元、诉讼费2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景山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魏景山名下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幢5单元×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