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佘根良与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根良,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佘根良,男。被执行人张娟,女。佘根良与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张娟赔偿佘根良18569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67元。因被执行人张娟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佘根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娟向本院交纳了10000元,本院已给申请人佘根良兑付。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