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官祥与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官祥,周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88号原告:周官祥,男,汉族,194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清明,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祥诉被告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官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官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