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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官祥与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官祥,周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88号原告:周官祥,男,汉族,194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清明,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祥诉被告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官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官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