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涂爱民与涂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爱民,涂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涂爱民,男,汉族。被告涂和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爱民与被告涂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爱民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爱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