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李强、刘春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利,李强,刘春龙,于素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李胜利之子),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强妻子)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龙,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素镇(曾用名于素真)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胜利、李强与被上诉人刘春龙、于素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胜利申请对其提交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中落款处余素镇的指纹进行鉴定,于素镇在二审庭审中亦同意指纹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