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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11-1号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在昆山市巨捷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刘杰、李成辉(均受李伟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6535-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受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80元(已由李伟预交),由李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谈笑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