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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