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