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与李振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李振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1885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元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果建交,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传国,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振生,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与被告李振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四房产经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