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延波与李心如 宋维浩 许学岗 张方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延波,李心如,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宋维浩,许学岗,张方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保字第170号申请人陈延波,男,199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李心如,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被申请人宋维浩,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许学岗,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张方勇,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陈延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心如驾驶的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56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宋维浩驾驶的许学岗、张方勇所有的鲁VE0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延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心如驾驶的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56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宋维浩驾驶的许学岗、张方勇所有的鲁VE0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担保人陈建全、欧光珍共有的房产证号为济阳房权证城区字第0157**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