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海高与吴梅新、吴宝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高,吴梅新,吴宝仙,吴剑锋,吴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53号原告:张海高。委托代理人:杨宗华。被告:吴梅新。被告:吴宝仙。被告:吴剑锋。被告:吴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高与被告吴梅新、吴宝仙、吴剑锋、吴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梅新、吴宝仙、吴剑锋、吴剑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高撤回对被告吴梅新、吴宝仙、吴剑锋、吴剑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高负担。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