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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段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亚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乔红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1973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杨越然,女,1973年6月13日生。被告段亚玲,女,1965年1月7日生。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远隆基物业公司)与被告段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立新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跃进、吕天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越然、杨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亚玲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昊远隆基物业公司诉称,我单位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拖欠2005年至2012年12月份物业费6383.98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段亚玲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昊远隆基物业公司承担良乡北潞华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段亚玲居住该小区xx号楼2单元602号,建筑面积107.25平方米,2003年8月6日段亚玲与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段亚玲除交纳了2005年11月份以前的物业费外,后一直未交物业费,现昊远隆基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段亚玲给付2005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份的物业费6383.98元。另查明,段亚玲入住北潞华xx号楼2单元602号后,室内墙面裂纹、房顶漏水等问题,段亚玲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2011年11月1日,房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答复处理意见,建议由施工单位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对602号房屋存在裂缝进行维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昊远隆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段亚玲提交的房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答复处理意见复印件,庭审记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昊远隆基物业公司为段亚玲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段亚玲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物业费用,现昊远隆基物业公司要求段亚玲给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院应予支持;段亚玲居住的房屋确实存在墙面裂纹等问题,应当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段亚玲因此拒付物业费是错误的;段亚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六千三百八十三元九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段亚玲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跃进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