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芳与被告陈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芳,陈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97号原告王平芳,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职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负责人刘玉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芳与被告陈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