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闫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学武人民陪审员 田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焕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