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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汤×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42号原告汤×,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凤俊,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汤×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6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1小区×1栋×1号,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叶×的户籍地虽在北京市东城区×2小区×2楼×2单元×2号,但其自2006年10月至今一直居住于深圳市罗湖区×1小区×1栋×1号,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深圳市罗湖区×1小区×1栋×1号,故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叶×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提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东旭代理审判员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张亚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诗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