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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楼亚萍与韦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亚萍,韦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538号原告:楼亚萍。被告:韦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亚萍诉被告韦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亚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楼亚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