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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小霞诉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霞,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279-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小霞诉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委托河南一诺招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377**号宝马730轿车一辆。2013年11月5日竞买人彭桓武(彭桓武,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新岗路1号院1号)以5513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377**号宝马730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彭桓武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桓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彭桓武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