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胡关平与胡关为、周笑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关平,胡关为,周笑盈,施祖勋,李予,永康市宝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412号原告:胡关平。委托代理人:胡惠莉。被告:胡关为。被告:周笑盈。被告:施祖勋。被告:李予。被告:永康市宝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祖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关平与被告胡关为、周笑盈、施祖勋、李予、永康市宝集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关平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高建 来自